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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020-02-26 2248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药监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一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对接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措施,结合四川实际和职能职责,按照分区分级管理要求,现制定进一步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提供便捷准入服务

为各类复工复产的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市场准入许可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引导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理。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的复产企业,实施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核查的获证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消杀产品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远程监控评审、告知承诺与专家文审等方式作出决定,疫情解除后及时组织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备案开展全程咨询和政策指导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备案、当场发号、当日公告”。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的,延期至全省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省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可向省药监局申请延期换证,经审核予以公告后可继续经营;已提交换证申请的,审核后直接换发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安排现场检查。

三、开展转产防疫物资企业定向帮扶

对转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生产企业,靠前服务,合并简化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应急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应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改变原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拟扩大生产能力、新安装生产线的,省药监局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派员指导服务。对疫情期间转产医用防疫用品的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疫情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支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同步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报工作。指导帮助体温计生产企业落实计量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各类检验机构加强技术支持,提供质量控制咨询和服务,为转产企业实施“点对点”指导。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免费为转产(扩产)防疫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到成品全过程检验检测服务,免费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比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等技术服务,免费提供恢复生产急需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将转产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重点联系企业名录,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库及重点联系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党员专家服务团送服务到基层”活动,对因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并全程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企业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涉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予以指导优先办理。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积极指导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恢复权利等。

五、帮助降低复工复产复市成本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支持复工复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和小微企业信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得到实惠。加强对水、电、气、运等领域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实行优惠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减免收费50%。倡导农(集)贸市场主办方适当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六、规范指导企业坚守安全底线

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立足职能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落实佩戴口罩、定期消毒、每天测温检查等疫情防控举措,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务必到位,并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底线不失守。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和考核服务。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充分运用检验管理平台,摸排梳理辖区内到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主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申报检验,简便企业报检程序;及时安排现场检验,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严格依法依规施检,出具检验报告。

七、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加强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民生用品、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八、指导单位集体食堂加强疫情防控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复工复产复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消杀、餐饮具清洗消毒、食材采购管理、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制度,加强出入食堂体温检测,推行职工用餐自带餐具、分时错峰就餐或回家就餐、到办公室就餐、盒饭配送等方式,严防疫情传播。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条件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接受责令整改处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我承诺已完成全部整改事项,并报作出处理决定部门后,可继续开展检验业务,待疫情解除后实施现场核查。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范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区)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

十、加大民营企业帮扶力度

开展专题调研,收集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境况,支持各级监管部门制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完善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功能,上线“四川民营经济”微信公众号、“四川民营企业维权服务”APP,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适时组织相关厅局宣讲解读政策,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开通热线电话,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进来,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延长首届“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申报阶段自愿申报和推荐提名时间至3月10日,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活动的企业,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对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省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本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现就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医药产业集聚

(一)重点支持打造生物医药、高端药物制剂及小品种(短缺)药、绿色原料药研发及生产基地。

(二)支持建设高端医疗设备和生物材料、体外诊断产品、口腔装备及材料、应急短缺医疗器械等研发生产基地。

(三)支持建设医药现代物流,打造全球生物医药供应链节点。

二、促进特色园区做强

(四)实行“重点园区派驻制”,落实专门人员,提供政策和技术服务,支持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温江医学城、资阳“中国牙谷”等专业园区差异化、规模化发展。

(五)鼓励以园区为载体,承接发达地区和境外医药产业转移,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研发平台、生产企业和大型批发企业落户四川,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三、助推产品研发创新

(六)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重点项目跟踪制”,建立品种清单,确定专班,“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生产上市等全过程服务。

(七)支持搭建国内领先、国际接轨多元化创新研发平台,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覆盖新药筛选、工艺路线设计、质量研究、药效学试验、安全评价、临床试验等环节的创新研发联盟。

(八)协同研发主体申报药品、医疗器械重大创新项目科技立项,支持中药材及饮片地方标准提升研究。

四、优化品种注册审批

(九)医疗机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数据申报中药制剂注册,可免提交药理毒理试验及临床研究资料。

(十)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可提交同品种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文献数据或合法取得的临床使用(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

(十一)2014年以后在国内上市的第二类进口医疗器械转移至我省,产品无实质改变、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且注册检验合格的,申报注册时可采用原注册资料。

(十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两年内在原生产地址申请注册相同生产范围产品,减免体系核查项目。

(十三)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仅核查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真实性。

五、简化生产经营许可

(十四)对启动创新药物临床试验的,可提前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十五)试点开展川产道地药材为原料的净制、切制中药饮片品种委托生产。

(十六)省外医疗器械企业迁入,在川具备生产条件且产品检验合格的,采信原审评审批意见,合并审批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

(十七)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总量不增原则新核发经营许可证。

(十八)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可由总部统一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许可。

(十九)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开展远程审方服务。

六、压缩审评审批时限

(二十)应急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不涉及现场核查、技术审评及检验检测的许可事项实行即到即办。

(二十一)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容缺受理、过程补充。

(二十二)除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注册检验、公示送达等时间外,平均压缩审批办理时限60%,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

七、提供精准专业服务

(二十三)充分发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四川服务站作用,加大与四川大学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院合作力度,组建四川省药品(疫苗)检查中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队伍建设,健全技术审评服务体系。

(二十四)健全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应急保障等提供强有力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八、加强信息技术支撑

(二十五)引导重点医药产业园区、大型批发企业和疫苗、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十六)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行网络(电子)申报和无纸化审批,畅通线上咨询服务,完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电子追溯体系,提升医药产业现代化治理水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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