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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3家企业被飞检,均被责令停产整改

2017-11-09 2873

总局关于亚克医用制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175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亚克医用制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用可吸收缝合线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设备方面

  (一)企业《封口机操作规程》(SOP-SC012)中未规定封口速度,现场查见企业特殊过程包装封口确认记录和确认报告《重复性包装验证》中规定封口参数设置封口机最小速度为1.5m/s,实际查见十万级净化车间“封口间”的三台连续封口机(设备编号JJ-008,JJ-009,JJ-010)连续封口最大速度仅为12m/分(0.2m/s);企业制水间的管路紫外线消毒记录(JL072)中显示每次使用时间为504小时,至少使用了三次以上,但企业提供的该紫外线杀菌灯使用说明书中显示紫外灯管寿命为1000小时,不能提供灯管的定期更换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的要求。
  (二)企业十万级净化车间“连接间”中用于工序自测针线连接强度的测力仪分度值为0.2N,针线连接强度判定标准要求精度应为0.01N,无法读数,与该企业《连接操作规程》(SOP-SC005)文件规定不符,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的要求。

  二、文件管理

  企业文件控制程序(KYCX002-001)中销毁审核流程文件规定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销毁控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实际由质量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与规定不符,不符合《规范》中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的要求。

  三、采购

  企业进货检验规程(SOP-JZ004)中“缝合线”项规定的检验标准为:“1.入库前验收供方报告中检验项目结果是否合格;2.生产使用前由生产车间检验员测试线径、抗张强度”,该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为:“目测,验收供方报告,检验员检验合格,方可在报检单签字后入库”,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为目测、验收供方报告后入库,检验员不进行检验,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不符,两者自相矛盾,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

  (一)企业成品库中医用可吸收缝线成品无货位卡等标识,不合格区域放置的包装纸板等杂物不能提供不合格品处理信息;缝合针原料库中不锈钢丝无标识,货位卡不能显示物料名称、来源、材质、牌号等追溯信息,以上两条与企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YKCX002-015)文件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的要求。
  (二)企业十万级净化车间“连接间”中PGA-II缝合线储存柜温度显示为23℃,湿度为36%,不能提供该储存条件的设置依据和温湿度监测仪表的校验记录,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的要求。
  (三)抽查企业灭菌批号为170320A1,生产批号为17-15853的成品批灭菌记录,工艺文件中规定灭菌时间为180min,实际记录显示灭菌时间为240min;工艺文件中规定清洗干燥次数为22次,实际记录显示为20次,灭菌操作相关记录中未查见生物指示剂批号,提供的生物指示剂的培养记录中均无生物指示剂批号,无阳性对照培养信息,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的要求。
  (四)企业现场提供的灭菌工艺文件为《环氧乙烷设备操作规程》(SOP-SC013)无灭菌货物装载图和生物指示剂布点图,《HDX-1环氧乙烷灭菌器2016年度验证记录》未规定再确认性能验证的具体方法,用于确认的样品不能提供初始污染菌检测报告,未能记录生物指示剂批号信息;不能提供二次灭菌确认记录,与GB18279标准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建立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

  (一)企业《封口机操作规程》(SOP-SC012)规定了温度参数,但安装确认时封口机温度控制仪表未经校验,不符合《规范》中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的要求。
  (二)企业不能提供成品留样品的观察记录,与留样文件(SOP-JZ014)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等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或留样检验记录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2日




总局关于河南新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174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河南新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用凡士林敷料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企业空调机组设置在封闭的空间内,新风口对封闭玻璃窗,男一更和男二更压差表损坏、一更和二更压差表为8Pa,净化车间部分回风口过滤网破损,放置的消防设施遮挡生产区回风口,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相互妨碍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

  (一)企业生产用仪器设备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如批号为20170801(生产日期2017年8月3日)的批记录,共使用脱脂纱布98.5kg、医用凡士林236.4kg、石蜡油118.2kg,现场查看称量用量程为5kg电子天平一台,熔化、浸渍用反应锅为普通蒸锅(30寸)、一个电磁炉,设备的容量与实际产量不匹配,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的要求。
  (二)企业空气净化系统每天7点半开机、12点关机、13点开机、17点关机,未见停机后再开启空调净化系统的测试或验证记录,不符合《规范》中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的要求。

  三、文件管理

  企业的质量手册(PA/QW0200-17)未经批准发布,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颁布令执行总裁未签字,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要求。

  四、采购

  (一)企业合格供方名录上无纱布块合格供方名单,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的要求。
  (二)企业主要原材料纱布块无采购协议,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五、生产管理

  (一)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图与作业指导书(PAGK/W0305.06-15)规定的工序不一致,如工艺流程图中无加热熔化,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二)企业批号20170401的产品批记录中无所使用的医用凡士林原料的批号记录,不能满足可追溯性要求,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六、质量控制

  现场检查中未见医用凡士林、液体石蜡进货检验记录,纱布块检验记录不受控,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由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日



总局关于黑龙江燎原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7年第173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黑龙江燎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

  (一)企业于2015年底对厂房的净化系统进行改造,增加了一组空调,但未对更改进行验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的要求。
  (二)企业净化车间内无工位器具清洗区域,在非净化区进行清洗后再经过消毒烘干传入净化车间,不符合《规范》中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的要求。

  二、文件管理方面

  (一)企业无紫外灯使用记录,中效和高效过滤器无清洗、更换记录,检验仪器设备无使用记录,无维护记录,不符合《规范》中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企业不能提供留样检验的原始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等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或留样检验记录的要求。

  三、采购方面

  企业产品初包装材料(推注器)未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检测制定验收要求或检验规程,不符合《规范》中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会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

  (一)企业批号为20170725的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生产记录中废品推注器数量记载数量与实际损耗数量无法对应,不能追溯,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二)企业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辐照灭菌批记录中无具体的灭菌参数记录,只记录了笼统的灭菌时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方面

  (一)企业检验室现场未查见小檗碱含量测定所需的对照品,经询问,企业只做了一次标准曲线,之后全部试验均按照该标准曲线试验,企业试验用蒸馏水外购,但不能提供采购凭证,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
  (二)企业不能提供批号为20170725的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产品原料盐酸小檗碱的进货检验记录,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三)企业阳性对照室无生物安全柜,有一台超净工作台,不符合《规范》中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的要求。
  (四)企业工艺用水为外购纯化水,不能提供供方检测报告,不能提供自检的原始记录,缺少易氧化物、重金属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及试剂,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未明确中间品的储存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监测,未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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