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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心脏射频消融导管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的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以下简称导管)。导管的适用范围为能够经血管腔道途径,把射频能量传递到目标组织,应具备“可操纵性”(即导管头端可控弯曲)及标测功能。根据需要,导管还可设计成具有测温、阻抗监测、测压、磁导航、盐水灌注等功能。
应当提供对导管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的安全特性和性能特性
1.1 设计特征:产品的结构与功能的描述,内容应足够详尽,便于了解导管的性质和操作,应提供图样(例如照片/详细图纸等)和样品(必要时)。对所有功能(例如但不限于测温、阻抗监测、测压、磁导航、盐水灌注等)、实现原理与途径、技术指标与质量控制的描述应足够详尽。产品图示中注明部件名称,明确各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含涂层)的完整资料至少包括:每个材料的准确通用名与化学名称,有机高分子材料应列出其分子结构图、金属材料应列出其全部金属名称、成分及其牌号,无机材料应列出其结构式、结晶状况等资料。应明确与导管兼容的设备及附件(射频发生器、延长电缆等)。或给出兼容设备的技术规格,如射频频率、导管可承受的最大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射频功率等。
1.2 物理性能
导管、各部件连接部位的连接可靠性、抗拉强度、断裂力、泄漏、弯曲疲劳性等。
1.3化学性能
重金属、紫外吸光度、易氧化物、酸碱度、蒸发残渣、涂层性能等,应用环氧乙烷方式灭菌的产品需对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控制。
1.4生物安全性
2.产品国内外研究及应用现状分析,与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等同性的对比资料:详细描述与已上市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以及相对于市场上同类常规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创新性报告与相关资料。
3.应提供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按照相关标准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灭菌水平(SAL)应保证达到1×10-6。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及灭菌有效期及货架寿命。
4.电气安全性
提供产品符合电气安全标准的资料。
5.设计和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应包含产品的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的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的概述,但不能替代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详细资料。
制造商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针对心脏射频消融导管的安全特征,从能量危害、生物学及化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功能失效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害等方面,对产品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阐述相应的防范措施,风险管理报告及相关资料的要求可参考附录I。
导管产品的技术要求应与产品设计验证和临床的结果一致。
1.一般描述
应给出产品型号规格、结构组成(给出示意图)、明确各部件的名称及制造材料(含涂层)(准确化学名称、金属牌号及通用名)、功能等内容。
2.性能要求
导管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9706.1、GB 9706.4、YY 0778、GB/T16886系列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导管具有的测温、阻抗监测、测压、磁导航、盐水灌注等功能应明确其性能要求、参照标准及有效的验证方法。
根据产品的结构组成、制成材料、功能、预期用途等情况划分注册/检测单元。
结构功能(如弯型、是否具有测温、阻抗、测压、磁导航、盐水灌注等功能)、制成材料(含涂层)、预期用途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注册。如:固定弯、可控弯;测温导管、测压导管、磁导航功能导管、盐水灌注导管应作为独立单元进行申报。
同一注册单元选择典型性产品检测时应考虑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应作相关检测。
临床资料的详细内容参见附录II。
(六)产品说明书
1.应当提供完整的说明书并包含申报范围内所有型号产品/所有组成部分。
2.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GB 9706.1、GB 9706.4和YY0778等相关标准中的要求,且至少应给出以下内容:
2.1明确的产品规格、型号、功能及结构(如电极数量、间隔、是否有标测功能及测温方式等)型式。
2.2应包含导管使用的临床说明。应明确导管的适应证。
2.3应给出详细的禁忌证、警告、注意事项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4 应明确与导管兼容的设备及附件(射频发生器、延长电缆等);或给出兼容设备的技术规格,如射频频率、导管可承受的最大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射频功率等。
2.5 应给出导管的运输、储存条件。
2.6 应给出灭菌方式及有效期的说明。
2.7 应有不可重复使用的警告。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5. 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6. GB9706.4-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7. YY0778-2010 《射频消融导管》。
8. GB/T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9.《Cardiac Ablation Catheters Generic Arrhythmia Indications for Use;Guidance for Industry》。
10.《Clinical Study Designs for Catheter Ablation Devices for Treatment of Atrial Flutter》。
11.《Clinical Study Designs for Percutaneous Catheter Ablation for Treatment of Atrial Fibrillation》。
附录I
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
一、总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该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
—— 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
—— 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
—— 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本产品相关和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
除此之外,风险管理报告还应扼要说明:
—— 在产品研制的初期阶段,对风险管理活动的策划,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
—— 说明已识别了产品的有关可能的危害,并对其危害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
—— 在降低风险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安全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 通过产品性能测试、生产工艺检验、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 制造商应对产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诺。
二、风险管理报告及风险管理资料内容
(一)职责权限
制造商应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他们可能是同一组人,应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其成员应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
(二)产品描述
—— 通过照片、示意图和文字等形式说明产品的组成、型号规格。
—— 产品基本功能,以及是否有附加的测温、测压、盐水灌注、磁导航等功能。
—— 产品预期用途,适应症。
—— 产品工艺流程图。
(三)产品适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B9706.1、GB9706.4、YY0778 、GB/T16886系列等标准。
产品的安全特征判定制造商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针对性的简明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的情况,也应作出说明。最终形成一份《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四)产品的可能危害判定
制造商应在《产品安全特征清单》的基础上,系统地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的危害。并对危害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
下表为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常见危害举例,仅作为参考,制造商应根据申报产品具体情况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常见危害举例如下:
可预见的危害 |
可能的危害 |
生物相容性方面的危害 |
与患者接触材料(包括涂层材料)的毒性、致热源等 |
化学危害 |
与患者接触材料(包括涂层)的析出重金属、酸碱度等 |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溶剂、清洁剂等)未能有效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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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灭菌后的环氧乙烷残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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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粒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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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微生物方面的危害 |
未能有效灭菌 |
产品包装未能有效阻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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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能方面的危害 |
导管、各部件连接部位的脱落 |
导管受力导致断裂、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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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抗弯曲疲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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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各部位连接部位、端头有毛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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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方面的危害 |
漏电流 |
电极间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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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介质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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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方面的危害 |
超出规定的温度 |
产品功能方面的危害 |
导管可控性 |
导管标测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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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不能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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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控制及精度等导致温度测量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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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错误的危害 |
未按正确的规程进行操作 |
手术时,对其他配合设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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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标签、标识方面的危害 |
说明书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
标签、标识内容缺失、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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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磨损、导管标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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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对危害清单中每一危害处境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制造商应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并对损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予以明确定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如涉及了相关风险的可接受准则,该准则应作为制造商所确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之一,除非有证据证实其特定风险的可接受准则不必符合相关标准。制造商应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对危害清单中每一危害处境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的结果可以记入《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中。
(六)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制造商应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考虑可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的风险实施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制定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降低风险的措施。应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制初期得到有效的输入,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制造商应对采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以及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进行评价。
以上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可以记入《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中。
(七)结论
制造商应对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给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本产品相关和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进行阐述并作出承诺。
风险管理报告应由制造商的最高管理者(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批准。
附录Ⅱ
临床资料
一、背景
基于导管的射频消融治疗目前已成为快速性心律失常的常规治疗,包括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房性心动过速、房颤、房扑和部分室性心律失常。
用于快速性心律失常射频消融治疗的导管系统上市前需要进行前瞻性临床研究,以获取数据,证实其对治疗心律失常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研究设计
随机对照试验是验证快速性心律失常射频消融导管安全性和有效性最为科学、可靠的方法。由于不同的患者具有不同的人口学特征和临床特点,且手术成功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还受到术者操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可比性,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随机分组的方法将不同的个体分入试验组和对照组。如无阳性对照,可与现有临床采用的对于相同适应症的治疗手段进行对照。如果因为临床可行性或其他原因,无法采用随机对照方式,也可采用非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但应保证组间的基线均衡可比性。
为了保证病人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中央随机系统或中央注册系统。
三、研究终点
(一)主要有效性研究终点
参考或根据临床诊疗规范的治疗终点。
针对阵发性室上速导管消融,主要研究终点:即刻成功率:消融术后即刻旁道阻断,药物和/或电生理刺激不再诱发出临床心律失常。
针对室性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主要研究终点:即刻成功率:消融术后临床心律失常消失或显著(大于等于80%以上)减少,药物和/或电生理刺激不再诱发出临床心律失常。
针对房扑导管消融,主要研究终点:即刻成功率:消融术后关键峡部双向阻滞,临床心律失常消失,药物和/或电生理刺激不再诱发出临床心律失常。
针对房颤导管消融,主要研究终点:即刻成功率:消融术后达到相关术式终点要求;远期成功率:至少随访12个月,房性快速心律失常不再发生或发生减少(不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情况下)。
(二)次要终点
1.远期成功率终点:
针对阵发性室上速导管消融,远期成功率:至少随访6个月,无临床心律失常复发。
针对室性心律失常导管消融,远期成功率:至少随访6个月,临床心律失常无复发或显著(大于等于80%以上)减少。
针对房扑导管消融,远期成功率:至少随访6个月,临床心律失常无复发。
针对房颤导管消融,至少随访12个月,房性快速心律失常不再发生或发生减少(服用抗心律失常药情况下)。
2.安全性终点:
临床研究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必须上报。特别是如下主要并发症:与器械和操作相关的需要处理的相关不良事件,包括:气胸或血气胸、穿刺局部血肿、假性动脉瘤、动静脉瘘、需要输血的严重出血、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死、心脏穿孔/心包填塞、膈神经麻痹、肺静脉狭窄、左房-食管瘘、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卒中、死亡等。
四、样本量的确定依据
针对阵发性室上速导管消融:依据当前国内外医学文献的报道,即刻成功率应≥98%,考虑到室上速导管消融技术的成熟情况,因此,以即刻成功率作为样本量计算的依据。在非劣效界值5%、显著性水平取0.05(双侧检验),把握度为80%,考虑10%的脱落率的情况下,每组样本量140例。
针对室性心律失常导管消融:以当前临床有效性较成熟的右室流出道特发性室性心律失常作为参考,其即刻成功率应≥90%,以其即刻成功率作为样本量计算的依据。在非劣效界值10%、显著性水平取0.05(双侧检验),把握度为80%,考虑10%的脱落率的情况下,每组样本量160例。
针对房颤导管消融治疗:据相关文献报道,肺静脉隔离成功率95%。在非劣效界值5%、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时,考虑10%的脱落率的情况下,每组样本量330例。
同时申请典型房扑治疗的适应证时,考虑到典型房扑治疗的原理与房颤的相似性,在做房颤治疗的同时,需有至少20例典型房扑的临床验证治疗。
仅申请典型房扑治疗时,可参考阵发性室上速心律失常导管来进行。
五、入选排除标准
(一)受试者入选标准
年龄在18~75岁之间;愿意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完成随访。
针对阵发性室上速导管消融:
经临床症状和体表心电图诊断为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房性心动过速。
针对室性心律失常的导管消融:右室流出道特发性室性心律失常。
针对房颤、房扑导管消融:阵发性房颤、典型性房扑;
(二)受试者排除标准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
心功能NYHA Ⅲ级-Ⅳ级;
既往曾行射频消融术不成功或复发病例;
妊娠期妇女;
有明显出血倾向或患血液系统疾病;
急性或严重全身感染,肝肾功能明显异常,或者恶性肿瘤及终末期疾病的患者;
术前确定合并存在多种类型的快速性心律失常;
合并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近3个月内中风及其他脑血管疾病;
血栓栓塞性疾病。
六、随访
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病人的安全性,随访率不得低于90%,临床研究主办方应当制定标准的随访方案,如: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详见本附录第3部分研究终点),随访应包括:症状体征、12导联体表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监测或进行其他等效的心律监测方法(如循环事件记录仪等)。
七、统计分析方法
(一)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受试者必须纳入分析。数据的剔除或偏移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
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集的定义。全分析集中脱落病例,其主要研究终点的缺失值的填补方法应在方案中事先予以说明,并进行灵敏度分析,以评价缺失数据对研究结果稳定性的影响。
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组间均衡性比较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的分析应基于安全集。
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分析方法。临床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非劣效界值或目标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
对于主要研究终点,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进行评价。通过将组间疗效差的95%可信区间与方案中预先指明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受试产品是否满足方案提出的假设。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
试验组与对照组基线变量间应该是均衡可比的,如果基线变量存在组间差异,应该分析基线不均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分析时还必须考虑中心效应,以及可能存在的中心和治疗组别间的交互效应对结果造成的影响。
申办者应提供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以便临床试验组长单位根据此报告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二)临床试验实施与管理
1.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无论是预期的还是非预期的,均应如实记录和报告,并由临床专家分析原因、判断其与器械的关系。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作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中止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应作为结果变量参加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
2.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受试者的安全,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应采用基于互联网/电话的中央随机系统分配随机号,所有随机号不得二次使用。该措施主要为了将所有入组病人的基本信息记录在中央计算机系统内,以备今后对其进行跟踪、核查。
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
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已在临床广泛应用,并且注册申报数量不断增加。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内容,以便于监管部门对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的评价。
二、有关内容说明
(一)产品的技术资料部分,旨在以统一的总结或概括的形式,给审评人员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履行他们的职责。
(二)结合心脏射频消融导管的产品特点,本指导原则引入了差异检测的内容。
(三)考虑该类产品因为适用人群的不同,导管结构、规格尺寸、技术指标等性能存在差异,因此,该指导原则内容仅适用于成人。
(四)本原则中包含了临床试验方法的建议,编写单位认为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为上市申请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性证据,但不应看作是强制要求。制造商可建立自己的假设,计算样本量,并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三、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