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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众在北京举办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专题研讨会

2016-09-29 3267

昨天下午,一场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专题研讨会在汇龙森讲堂成功举行,共有20家企业,37位与会代表到场。本次活动由北京先进医疗设备产业创新联盟联合中孵高科产业孵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致众(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举办,致众质量总监卫根学为大家主题分享、互动交流。

 


2014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医疗器械监管提出了新的法规要求,与原有法规相比,更科学、严谨和专业,突出了系统化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关于“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在我国法规的监管体系下,可以追溯到2012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但真正引起行业企业重视的是在2015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入2016年,国家总局陆续派出飞行检查工作组,对境内外生产企业展开飞行检查,近期也启动了境内的经营企业交叉飞行检查,医疗器械企业由此面临飞行检查核查风暴的考验,国内医疗器械行业也从实践层面全面进入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时代。在上述背景下,许多企业希望能全面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有个全面、深入的了解,交流讨论实际中遇到的困惑,对飞行检查有更好的认知和策略。此次专题研讨会的举办,正是致众对企业目前关切的回应之一。


主讲人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为起点,贯穿了国内飞行检查相关的几个法规,介绍了飞行检查的背景、定义、目的、范围、程序等内容。对新法规的特点,主讲人做了重点讲解。对比原法规,新法规一是内容更丰富,首次将流通和使用环节纳入到飞行检查范围;二是建立了风险研判和分层处理措施,解决了风险有效管控的问题;三是依法独立,强调全方位多层次的衔接配合,建立了顺畅的协调机制;四是可操作性更强:丰富和细化了应对手段,提升了飞行检查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五是参考了FDA的《机构拖延、否认、限制、拒绝药品检查的指南》;六是落实监管部门职责,强化执法监督。

 

 


主讲人在培训中重点提到了“4个数字”:7种情形启动飞行检查、6种监管人员行为、5种情形从重处罚、4种情形治安处罚。(详见图解)

 

 

飞行检查在CE、FDA法规体系中也存在,主讲人对CFDA、CE、FDA这三种飞行检查进行了对比,指出了其异同之处。(详见图解)

 

国家地区

国内  CFDA

欧盟 CE

美国FDA

核查特点

有因核查

正常

监督核查

特殊核查

(有因)

覆盖环节

研发、生产、经营、使用

研发、生产、核心供应商、分包商

注册企业

费用承担方

CFDA

企业

FDA

策略

迎审机制、预案

迎审机制

内部风险评估


 


在持续四个小时的活动中,主讲人与参会代表们实时互动,最后主讲人针对飞行检查特点,给出了CFDA、CE、FDA的总体策略,倡导企业“持续合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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