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械注〔2020〕8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防控疫情用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情况,现决定调整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通知》(沪药监械注〔2020〕32号)废止。对于已纳入应急审批通道的产品,继续按照应急审批相关流程和时限开展审评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可按常规途径向我局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