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4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7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尿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尿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3.尿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4.尿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0月22日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天门冬氨酸底物法原理对人血清或血浆中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它方法学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的有关内容。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是指利用CHOD-PAP法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总胆固醇含量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
目前,总胆固醇测定已有完整的参考系统:其决定性方法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参考方法为正己烷抽提L-B反应显色法(ALBK法)或色谱法,常规测定方法为酶法。酶法主要包括胆固醇氧化酶法和胆固醇脱氢酶法,其中胆固醇氧化酶-PAP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常规测定方法。依据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的要求,将胆固醇氧化酶-PAP法规范表述为CHOD-PAP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CHOD-PAP法测定的试剂,不适用于脱氢酶法和干化学法测定的试剂,但适用处可参照执行。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胆固醇测定试剂属于酯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尿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指尿酸测定试剂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尿液中的尿酸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测定尿酸含量的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不含干化学法)测定。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酸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尿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尿素测定试剂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血清、血浆中尿素浓度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素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6840。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只适用于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尿素。基于其他方法学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合适,若不适用,应另外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尿素在尿素酶作用下水解为NH4+和CO2,NH4+、NADH和α-酮戊二酸在谷氨酸脱氢酶作用下生成CO2。谷氨酸和NAD+。由于NADH被氧化成NAD+,在340nm吸光度降低,其吸光度降低值与尿素浓度成正比。